114年度訴字第4844號
聲 請 人 吳翠美
上列
聲請人就吳翠玉與世紀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參加訴訟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參加訴訟,應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就吳翠玉與世紀惠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之裁判費1,000元,依
前揭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參加訴訟之聲請。
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