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892號
上 訴 人 莊慧貞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凱基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1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3年度北簡字第8197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8,42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2,9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