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4937號
上 訴 人 高進益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4937號請求給付投資盈利分配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二審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捌萬伍仟玖佰陸拾參元(見本院卷第31頁之114年度補字第158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臺幣伍萬玖仟玖佰捌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錦華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他命補正事項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