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068號
原 告 張樹禮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起訴,
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提起訴訟所必備之程式;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所載被告地址亦
非正確,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記載「告訴人、被告應具體提供事實、理由及證物」,有未特定而欠明確之處,
依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
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
補正如
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