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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06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68號
原      告  張樹禮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森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提起訴訟所必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表明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所載被告地址亦正確,且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僅記載「告訴人、被告應具體提供事實、理由及證物」,有未特定而欠明確之處,上揭說明,因相關欠缺部分可以補正,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起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則顯 
 
附表:
編號
補正事項
1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2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含送達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