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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0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代位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087號
原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湯健明  

            湯啓明  
            湯龍明  
            湯幼明  
            湯穗明  
            湯月明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裁定限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2,278元,該裁定已於114年11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等足憑,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