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252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德慧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3年10月間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85萬元,借款
期間7年,並約定利息。
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
爰依消費借貸契約
法律關係,提起
本件訴訟,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有信用貸款契約書、帳務查詢畫面、
支付命令等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
核與其主張相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陳正昇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附表:(新臺幣,民國)
被告應給付原告1,787,550元,及自114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2.(點)60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