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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合建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475號
原      告  台灣川普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勇益  
訴訟代理人  張淑敏律師
被      告  李韓敏  
            李雨正  
            李雨青  
前列李韓敏、李雨正、李雨青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育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一十五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芯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