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566號
原 告 田克鳳
田克英
共 同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為:確認
被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民執梅字第5559號
債權憑證之債權不存在;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150960號
兩造間
本票債權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告
前揭請求之
訴訟標的雖異,自經濟上觀之,訴訟目的皆在排除
上開債權憑證所載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併阻卻上開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是訴訟標的價額應擇其最高者核定之。從而,本件應以上開債權憑證所載
聲請執行金額即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428,633元,及自民國90年8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據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72,064元(計算式:本金428,633元+利息1,543,431元〈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1,972,0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