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583號
上 訴 人 曾德翰
兼 上二人
上列
當事人間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583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212,500元,故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7,474元、第二審裁判費41,211元,上訴人於第一審僅繳納裁判費27,240元,尚應補繳不足額之第一審裁判費234元;以上合計共應徵第一、二審裁判費為41,445元(計算式:234元+41,211元=41,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家慧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