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胡松壽
李旭梨
胡武雄
胡明榮
胡仁宗
胡仁貴
胡茵茵
胡偉翔
張富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4年度訴字第5590號
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兩造所爭執臺北市○○區○○○路○段00號1樓之1、地下一層之1房屋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4,602,107元,再加計
主文第二、三、四、五項
所載於起訴前積欠租金1,650,000元、管理費140,100元、
按日計算
違約金360元及相當於租金
不當得利330,000元等部分後,上訴人就上訴利益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6,722,567元(4,602,107+1,650,000+140,100+360+330,000=6,722,567),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120,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