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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7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38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僑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被      告  鄒慶瑜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30日下午2時22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鄭玉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