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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776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776號 原 告 謝賀叡 章文傑律師 複 代理人 林佩萱律師 被 告 杰藝文創有限公司
倪麗惠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 法律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 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有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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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