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79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黑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李雅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 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
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及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但如對本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6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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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度訴字第5791號判決附表編號二「利息」項下之「起 迄日」欄位關於「113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