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831號
原 告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曾桂枝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陸佰捌拾玖元應予退還。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同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15日提起本訴,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1萬4,249元,及自114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暨按月以300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3個月為限。依
上開規定,本件起訴前(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4日)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應併算其價額,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2萬4,09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9,401元。
惟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0,090元,溢繳689元,
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
爰依職權裁定
予以返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