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泰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明永聯合
法律事務所間請求返還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0,17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