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938號
原 告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俊廷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
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