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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9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38號
原      告  國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自強  
訴訟代理人  張展寧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第33至45頁),揆諸首揭說明,其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