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5940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王詩瑩
被 告 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陳恩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參仟貳佰零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
違約金。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
原告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起訴時,被告上億生醫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上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呂英招,原告誤載為陳恩菁,已陳報更正上億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見本院卷第61頁),核屬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先予敘明。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上億公司於111年9月8日以被告呂英招、陳恩菁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簽立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與授信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11年9月12日起至116年9月12日止,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儲金機動利率加週年利率1.58%機動計算,起訴時為3.3%(計算式:1.72%+1.58%=3.3%),償還方式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如有任何一期本金或利息未如期清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借款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按逾期期數加計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14年4月11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欠本金50萬3,20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經
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
經查,原告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授信約定書、系爭契約書、TBB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撥還款明細查詢單等資料為證(本院卷第11頁至31頁),
核與其所述相符,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
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
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款項、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陳筠諼
法 官 陳俞元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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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4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