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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59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份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961號
原      告  朱美樺  

訴訟代理人  郭明松律師
            謝曜州律師
被      告  星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舜  
被      告  林財于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東乾律師
被      告  李恕馨  
                     居00000 Avenal Ct., Chino Hills,   CA00000, U.S.A


訴訟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林郁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份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11時於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詩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