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59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紅鷹淨化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英屬維京群島商旺普貿易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不服民國114年12月1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上訴人
上訴聲明「一、原判決不真正連帶責任部分廢棄。二、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部分及該部分
假執行之宣告均廢棄。三、
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
駁回。」,是其上訴利益即為本院命其與黃偉應
連帶給付被上訴人共新臺幣(下同)12萬7,960元(即聲明第1項8萬7,960元、聲明第2項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