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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0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07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添榕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4元予以退還。
  理 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萬8850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5891元,原告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6125元,溢繳234元,揆諸前揭說明,應予返還,依職權裁定予以返還。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祐均
附表:(金額幣別均為新臺幣,日期紀元均為民國)
本金
利息
31萬3730元(含右列起息日前已發生之期前利息1萬8942元)
左列本金中之29萬4788元,自95年5月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19.71%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