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108號
原 告 風雅小舖有限公司
被 告 韓玉瑋
居臺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0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按。
惟原告逾期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存卷
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
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