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33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林美娥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24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程序於民國115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6月10日上午9時35分
宣判,
惟尚有事實待查明,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爰依職權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
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陳智暉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