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381號
原 告 李宜芝
被 告 陳家寶
上列
當事人間塗銷
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伊為年屆68歲之獨居老人,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接到詐騙集團成員之電話,先由自稱為戶政機關人員表示有人以伊名義申請戶籍資料,再陸續由自稱員警、檢察官、
公證官等人來電稱伊涉及洗錢勒索案件,要求伊寄出金融機構帳戶提款卡、密碼,並辦理民間借貸。伊因而誤認係配合公權力辦案,依指示接洽民間貸款,而於114年3月27日以名下臺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小段1423建號建物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下稱
系爭抵押權),向
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10萬元。被告於
翌日撥款410萬元,在伊前往銀行領款時,經銀行察覺有異通知警局派員關切,伊始知受騙。而被告不斷要求伊盡速還款,
足證被告為詐騙同夥。伊因誤認配合公權力辦案、受詐欺而為向被告借款、設定抵押
擔保之意思表示,伊得依
民法第88條、第92條規定撤銷錯誤及受詐欺所為前開意思表示,則
兩造間借貸契約已不存在,伊得訴請確認借貸契約不存在。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借貸契約
債權不存在,伊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為此依
上開法條規定提起本訴,
並聲明:㈠確認兩造間410萬元借貸契約不存在;㈡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
予以塗銷;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伊係透過訴外人李委璋介紹,得知原告為開設旅行社而有貸款需求,欲以名下
不動產辦理抵押貸款,經伊查詢周遭實價登錄資訊、委由李委璋進行屋況調查並進行相關風險評估後,同意借貸,並曾親自與原告確認其係因退休後打算成立旅行社而有貸款需求。兩造間借貸及設定抵押擔保之意思表示一致,伊並已依約交付借款410萬元,並無原告
所稱參與詐欺之行為,兩造間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確屬存在等語,資為
抗辯。
㈠
按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民法第92條第1項固有明文。
惟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第1項所明定。
是以主張其意思表示受詐欺之當事人,應就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
本件原告雖主張受被告參與之詐欺行為,致原告陷於錯誤而為向被告借貸、設定抵押擔保之意思表示
云云,然依原告所提出與自稱員警、檢察官、公證官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本院卷第43至58頁),
至多僅能證明原告接獲佯稱員警、檢察官、公證官等人之詐騙。依原告提出其與民間借貸相關業者間之通訊軟體對話內容以觀,對話內容僅針對民間借貸(本院卷第59至82頁),均無從認被告有何參與詐騙之侵權行為。且依原告自承:係公證官高主任提供訴外人「陳宥」之名片要求原告與之聯繫,並要求原告不得向「陳宥」稱是朋友介紹,必須說是原告自行上網找到的等情(本院卷第126頁),及原告所提出與「陳宥」間通訊軟體對話記載「(陳宥)您好,是有資金需求嗎?(原告)陳先生你好,我是意李宜芝,無意在網路上看到名片,來詢問一下(原告)房屋貸款」等語(本院卷第79頁),尤難認原告所接洽之民間借貸業者確知原告受詐騙辦理貸款之事。則原告主張依民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對被告撤銷受詐騙所為意思表示,即難認有據。 ㈡次按民法第88條第1項本文所稱意思表示之內
容有錯誤,指表意人就當事人、
標的物本身或
法律行為性質認識錯誤,主觀之意思與客觀之表示不一致。對客觀所表示之當事人、標的物或
法律行為,欠缺對其發生法律效果之法效意思(最高法院
114年度台上字第1329號判決意旨
參照)。依原告所述事實,原告主觀上係辦理民間借貸而設定系爭抵押權,原告客觀上亦係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借款,與其主觀認知並無不一致。至原告稱誤認係配合公權力辦案乙節,僅係動機錯誤,並
非民法第88條第1項之意思表示錯誤。原告主張依民法第88條第1項規定撤銷借貸及設定抵押擔保之意思表示云云,亦非足採。
㈢綜上,原告主張撤銷借貸、設定抵押擔保之意思表示,為無理由,兩造間成立之借貸契約,及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即仍存在,原告以意思表示業經撤銷為由,請求確認兩造間借貸契約關係不存在,及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四、
綜上所述,原告請求確認
確認兩造間410萬元借貸契約不存在,及請求被告將系爭抵押權予以塗銷,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審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
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