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40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宋誠耘
上列原告與
被告謝任鈞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以被告欠款新臺幣(下同)84萬3709元及其利息、
違約金未按期給付為由,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
訴訟標的金額為88萬299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1770元。
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萬179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稽,其溢繳裁判費20元(計算式:11,790-11,770=20),
爰依職權返還
上開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