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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4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64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蔡孟純  
被      告  張志聰即任祥土木包工業


            魏佩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9,595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7.88%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7萬8,798元,及自民國114年7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7.8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兩造所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20條,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個別約定事項第4條約定,雙方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1、13頁),故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志聰即任祥土木包工業(下稱張志聰)於民國113年8月8日邀同被告魏佩真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1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同年月9日起至116年8月9日,借款利率均按原告1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浮動加年息6.14%機動計算(違約時均為年息7.88%),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並均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應按上開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應給付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被告張志聰就上開借款均自114年7月9日起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兩造簽訂之貸款總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所有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分別尚欠35萬9,595元、107萬8,798元及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又被告魏佩真既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第739條、第740條規定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放款類商金專用)、1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表、結清/催收/呆帳還款查詢、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1-29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本院審酌上開證物,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