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55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阮復興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受移送之法院受其羈束;前項法院,不得以該訴訟更移送於他法院,但專屬於他法院管轄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30條定有明文。是除專屬於他法院管轄之事件外,受移送之法院不得將他法院移送前來之事件,更移送於他法院。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68號裁定移送本院審理,
上開裁定未據當事人
抗告,業已確定在案,有前開裁定、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見訴字第368號卷第53、54、57至63頁)。又本件聲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非專屬管轄事件,依
首揭規定,本院不得將本件更移送於他法院,聲請人聲請將本件移送聲請人
住所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黃鈺純
法 官 趙國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