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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林龍憲即林錦松

訴訟代理人  廖乙潔律師
            羅廣祐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人          楊絮如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傅金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8日宣判原告於同年6月30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補充理由三狀」,核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基上,倂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前揭書狀所列附之證據清單,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