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56號
原 告 林龍憲即林錦松
羅廣祐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送達代收
人 楊絮如
訴訟代理人 鄭智敏
傅金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並定於民國114年8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4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8日
宣判,
惟原告於同年6月30提出「民事聲請再開辯論暨補充理由三狀」,核有事證尚待確認及調查,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基上,倂命
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就前揭書狀所列附之證據清單,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原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英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