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662號
上 訴 人 林靈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裁定限令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15年2月4日、3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
住居所之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存卷
足憑,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淑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