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66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嬌
即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為證,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