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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7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71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勁坤
被      告    翔宇洋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君業




被      告    莊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1月19日下午2時25
  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0萬394
  元,理由係主張被告應負連帶償還責任等語,二者不符,
  請原告具狀表示意見,並提出繕本五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