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80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任泓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應退還溢收
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
兩造間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2萬96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5萬6841元。
惟原告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萬6958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稽,其溢繳裁判費117元(計算式:56,841-56,958=117),
爰依職權返還
上開溢收之裁判費。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