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854號
原 告 杜孟真
被 告 祥稜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5萬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計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4年9月15日止,合計應為95萬1,301元(利息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本金950,000元+利息1,301元=951,30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95萬1,30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0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1萬2,550元,尚應補繳130元(計算式:12,680-12,550=13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