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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8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893號
原      告  匯鋮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素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110元,此裁定已於114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存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仕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