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691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林其樺(即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林宏樺(即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蘇氏佩玉(即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由林宜樺、林其樺、林宏樺、蘇氏佩玉為
被告林靜平之承受訴訟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死亡者,應由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被告林靜平於民國114年12月5日死亡,其
繼承人為子女林宜樺、林其樺、林宏樺及配偶蘇氏佩玉4人,均未聲明
拋棄繼承,有原告提出之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及
家事事件(全部)公告查詢結果表等在卷
可稽,應由林宜樺、林其樺、林宏樺、蘇氏佩玉承受訴訟,
惟其等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
前揭規定,命其等承受及續行訴訟。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