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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清進
律師
被 告 光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首字
被 告 林樹雄
林聖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 理人 李美寬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7月10日10時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妘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