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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69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6919號
原      告  黃麗華(即洪松茂之承受訴訟人)


            洪胤庭(即洪松茂之承受訴訟人)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洪瑞陽(即洪松茂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游東澄  
            滕佳鎮  



            黃啟卓    (居所不明)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17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15年5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陳姿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婉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