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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13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13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彭若鈞律師
被      告  謝姵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肆萬零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陸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兩造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星展銀行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9條、星展銀行(台灣)卡友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第16條約定可憑(見本院卷第20、91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2月9日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被告得於特約商店持卡記帳消費、於自動提款機預借現金或為其他信用卡消費行為,但所生帳款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以上之金額;如未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付清當期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期限,即應給付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就該帳款餘額按各筆帳款於起息日所應用差別循環信用利率計算之循環信用利息。被告自114年2月14日繳款新臺幣(下同)6,000元後,即未再依約繳款,且連續兩期未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依信用卡會員約定條款第23條第1項第3款、第24條第1項約定,其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8月18日止,尚欠信用卡帳款合計12萬1,210元(含本金11萬0,584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9,407元、逾期違約金1,200元、國外消費手續費19元)未清償,是被告除應償還伊上開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計算之利息。另被告於110年7月間向伊申貸借款99萬元(帳號:00000000000),約定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7年,以每月為1期,共分84期,借款利率按伊「定儲利率指數II」加年利率2.87%機動計算,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詎被告自114年4月份起未依約還款,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截至114年9月18日止,尚欠51萬8,806元(含本金50萬8,387元、已結算未受償利息1萬0,419元)未清償,故被告除應償還伊上開全部款項,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計算之利息等語。爰依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星展信用卡用卡須知及約定條款、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帳單、信用卡帳單彙總表、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撥款匯款畫面、利率變動表、原告銀行網站公告之牌告利率表及信用貸款繳款帳卡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64頁、第91至92頁),核屬相符。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爭執,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實。從而,被告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及申貸借款,均未依約清償,經視為全部到期,原告依兩造間信用卡契約及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婉渝
附表:
項目
請求金額
(新臺幣)
計息本金
(新臺幣)
應給付之利息
(以計息本金欄金額計算)
1
信用卡
121,210元
110,584元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4.99%計算。
2
信用貸款
518,806元
508,387元
自民國114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4.61%計算。

合計
640,01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