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17號
上 訴 人 林啓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都營
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因114年訴字第717號請求給付仲介
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4,055元(600,000元加計自113年5月4日起至113年10月21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桂英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