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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1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187號
原      告  法濟寺  
法定代理人  蔡並修(釋慧演)


訴訟代理人  康賢綜律師
被      告  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二、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翁鏡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