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宜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2,286,2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42,4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