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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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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旦增沙令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王楷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臧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珠晉源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佰玖拾參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3元;然原告於114年2月10日、114年2月18日重複繳納該筆款項,而計溢收693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予以退還。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則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