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31號
原 告 旦增沙令
王楷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臧巴拉佛教文物有限公司、珠晉源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
聲請並得
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93元;然原告於114年2月10日、114年2月18日重複繳納該筆款項,而計溢收693元,此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可憑。
揆諸前開說明,自應由本院裁定
予以退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