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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31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315號 原 告 陶璦文(HOW LI PING)
被 告 老鷹音樂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再開辯論,定於民國115年3月3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上開期日行言詞辯論。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冠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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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