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萬5,7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2,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芳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