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漢川  
被  上訴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2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5年7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見本院卷第115頁)可憑上訴人逾期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見本院卷第125至131頁)可證,其上訴自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