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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4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7453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許煌易  
            張國能  
被      告  趙天送    籍設: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玫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0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