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63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鄭哲銘
林郁傑
被 告 陳幼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
宣判,
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
具狀陳明其於最後言詞辯論
期日未到庭
乃因病所致,
聲請續行辯論,並檢附診斷證明書為憑,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應再開辯論。請
兩造於如主文所示之期日遵期到庭,並於民國115年7月17日前提出辯論意旨狀,
繕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珮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