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664號
原 告 醫淬思股份有限公司
雷皓明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宜嫻律師
被 告 杯特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維國律師
李宗翰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
被告杯特股份有限公司、丁啟詔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6,500元整,
暨其中187,500元自民國113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其中359,000元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併算
本件起訴前孳息為7,8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訴訟標的價額為554,313元(計算式:546,500元+7,813元=554,313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480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7,350元,尚欠130元(計算式:7,480元-7,350元=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陳姿妤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