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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67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6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訴訟代理人  王宏穎  
            湯宗翰  
被      告  謝成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12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原告於當日扣除開辦費及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原告帳戶(帳號0000000000X),借款期間10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29日,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4.31%機動計算(本件用利率1.72%+4.31%=6.03%),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並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被告自113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4萬3,848元,即應給付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於112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200萬元,原告於當日扣除開辦費及匯費後撥入被告指定原告帳戶(帳號0000000000X),借款期間15年,並約定自實際撥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還款日為每月29日,借款利率自撥款日起依定儲利率指數加碼週年利率4.31%機動計算(本件適用利率1.72%+4.31%=6.03%),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並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被告自113年8月28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尚欠本金193萬6,638元,即應給付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三)爰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以書狀提出異議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消費者貸款借據、約定書、委託代償扣款授權書、消費者簡易資料查詢明細、交易明細查詢、催告書、放款利率查詢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49至85頁),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許筑婷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期間
週年利率
1
94萬3,848元
94萬3,848元
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2
193萬6,638元
193萬6,638元
自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6.03%
自113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