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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769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訴字第769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訴訟代理人  陳瑞洲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張進益之遺產管理
            人)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蕭吉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張進益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進益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繼承人張進益於民國105年7月5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55萬元,借款期間為30年,並約定自撥款日起前2年為寬限期月繳息,第3年起分336期,每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繳款日為每月5日,借款利率採無限制清償期間計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個別加碼週年利率0.731%機動計算(本件用利率為1.089%+0.731%=1.82%),另約定借款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並約定如逾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應按借款總餘額,自應償付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加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張進益自107年3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
(二)張進益雖於107年1月17日將設定借款擔保不動產移轉登記予第三人即訴外人余瑞源,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核發107年度司拍字第515號拍賣抵押物裁定,復經桃園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5860號執行拍賣抵押物受償649萬8,383元(含執行費8萬4,400元、第一順位抵押權優先受償部分債權3,074元、利息40萬5,588元、違約金1萬9,254元及部分本金598萬6,067元),尚餘如附表所示本金及利息未清償。而張進益於107年4月28日死亡,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18號選任被告為張進益之遺產管理人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
  張進益死亡後,被告經新北地院選任為遺產管理人,並依新北地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32號於109年6月15日裁定准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復於109年6月30日公告,公示催告之期限於110年12月30日始屆滿。被告無從得知張進益生前債權債務關係,原告於本件起訴前均未向被告申報債權請求清償,被告依民法第230條規定於原告起訴前不負遲延責任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消費者貸款專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小額貸款查詢資料、利率表、桃園地院107年度司拍字第515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桃園地院109年4月29日、6月1日桃院祥二108年度司執字第15860號函及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等件為證(見司促卷第11至32頁),信為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資料,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被告固抗辯原告未曾向被告申報債權請求清償等語,然依前開借據約定,原告本得收取借款債權所生之利息,縱張進益死亡後,原告未申報債權,致被告無法知悉該債權而清償,仍無礙張進益應清償利息債務之事實,被告自不能拒絕清償。
(三)準此,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張進益遺產範圍內給付主文第1項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方祥鴻
  
                法 官  李家慧
                
                法 官  趙國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利息
期間
週年利率
1
456萬6,121元
456萬3,933元
自109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