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訴字第7890號
原 告 永時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莊定安
原 告 莊定安
林奇虹即莊林月桃
莊彥峰
被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裁定核定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1萬6927元,應徵裁判費4萬2,684元,並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5年1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列印資料2紙在卷可查,是
依首揭說明,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秋萍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